2007年
|
广告类型 |
广告频次 |
广告规格及报价(元/周) |
|
5秒 |
10秒 |
15秒 |
30秒 |
|
套播广告 |
T1:10次/日 |
6720 |
10010 |
16800 |
26880 |
|
T2:12次/日 |
8060 |
12010 |
20160 |
32250 |
|
T3:16次/日 |
10750 |
16010 |
26880 |
43000 |
|
T4:20次/日 |
12680 |
18890 |
31700 |
50720 |
|
T5:24次/日 |
15210 |
22660 |
38040 |
60850 |
|
T6:32次/日 |
20280 |
30210 |
50720 |
81130 |
|
专题信息 |
300元/30秒/次;500元/60秒/次 |
备注:
1. 本刊例2007年执行。
2.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相关规定,不得播放治疗性病或含有色情、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,广告提供者须提交以下有效文件:营业执照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明,其中药品、化妆品、食品、医疗、医疗器械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政令提供卫生许可证、广告发布许可证等各种批准文件,并在广告上显示规定字号。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公司有权拒播或停播。广告播出后,凡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,由广告提供者承担全部责任。
3. 广告播出的时间安排以随机播放为原则,最小播出单位为一周。
4. 广告投播客户应提前15日签定移动电视广告发布合同,广告款于刊播前15日到款,广告方可发布。
5. 广告带(须为ivcpro格式)及相关证明文件须在广告播出10个工作日前提供(如遇到国家节假日,提前日期累加),每带只录一条广告,声音在一声道。
6. 由我公司造成的错、漏播现象,一律执行一补一,漏一补二的原则。
7. 已签订播出的广告,客户如需要更改或停播,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交变更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8. 如遇不可抗力,我公司有权调整广告播出日期及时段,不承担调整之责任。
9. 河北旭日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。 |